1、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》;
2、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复印件;
3、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;
4、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;
5、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、工具清单;
6、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;
7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;
8、食品经营者承诺书;
9、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三、受 理
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后,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,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,签署受理意见,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:
1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的,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;
2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;
3、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,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,注明更正日期;
4、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当场告知时,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;属于五日内告知的,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5、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,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。
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,应当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;决定不予受理的,应当出具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,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四、审查
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审查,签
署审查意见。
审查内容主要是材料是否齐全合法。
审查合格的,签署“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,提交现场审查。”
五、现场核查
各类企业由县、市(分)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科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,对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核查,填写《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登记表》。
个体工商户由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派两名执法人,其中一名为管片人员,对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核查,填写《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登记表》。
《现场核查表》一式两份,经核查人员、申请人签字确认,加盖核查机关印章后,一份交给申请人提交许可机关,另一份由核查机关存档。
现场核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。
现场核查主要内容:
1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、包装、贮存等场所,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,并与有毒、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;
2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,有相应的消毒、更衣、盥洗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风、防腐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防虫、洗涤以及处理废水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;
3、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;
4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,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,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、不洁物;
5、食品经营人员在加工、销售食品时,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、帽,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;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,必须使用售货工具。
六、核准
核准人员对受理审查人员、现场核查人员的意见和提交核准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核。核准人员为各县、市(分)局主管食品安全的副局长或工商所长。
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,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。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,经许可机关核准人员批准,可以延长二十日,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
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,应当出具《准予许可通知书》,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,领取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。
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有效期为3年。
